法定許可使用: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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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日) 02:39的最新版本

法定许可使用,是指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不经著作权人同意有偿使用他人已经发表作品的行为。

法定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

法定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都只能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都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都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两者的区别在于:

  1. 法定许可主要是作品传播者的使用行为,而合理使用不受此限;
  2. 著作权人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一般不适用法定许可制度,但合理使用一般不受此限;
  3. 法定许可是有偿使用,使用人必须按规定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是无偿使用。

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

根据有关规定,法定许可使用包括以下情形:

  1.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2. 作品被报社、期刊社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 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可以转载、摘编;
  4.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
  5.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6.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