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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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即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亦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系指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集中安排幷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工时制度。即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幷按劳动法第44条第1项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条第3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

适用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日:

  1.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 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 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履行审批手续,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幷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流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