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修订间差异
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 小无编辑摘要 |
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 小无编辑摘要 |
||
第1行: | 第1行: | ||
* [[保證期間]]:[[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到[[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 | * '''[[保證期間]]'''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到[[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 起[[2 年]] 。 | ||
* [[競業限制]]之期限:我國法律規定競業限制的期限最長不得超 | * '''[[競業限制]]之期限''' :我國法律規定競業限制的期限最長不得超 過[[2 年]] 。 | ||
* [[宣告失蹤]]之法定期間:宣告失蹤,要求受宣告人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間,依《民法通則》第20條之規定,該法定期間是從下落不明之日起 | * '''[[宣告失蹤]]之法定期間''' :宣告失蹤,要求受宣告人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間,依《民法通則》第20條之規定,該法定期間是從下落不明之日起 算[[2 年]]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自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 ||
* [[酌情分得遺產權]]之行使期限:依法有權酌情分得遺產者,其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人有權以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在遺産分割時,明知而未提出請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請求時,在知道 | * '''[[酌情分得遺產權]]之行使期限''' :依法有權酌情分得遺產者,其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人有權以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在遺産分割時,明知而未提出請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請求時,在知道 後[[2 年]] 內起訴的,法院應予受理。 | ||
* [[繼承恢復請求權]]之行使期限:合法繼承人的[[繼承權]]受到他人侵害時,繼承人可行使繼承恢復請求權,即通過訴訟程序請求法院予以保護,從而使繼承權恢復到繼承開始時狀態的情形。根據繼承法第8條的規定,繼承恢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 | * '''[[繼承恢復請求權]]之行使期限''' :合法繼承人的[[繼承權]]受到他人侵害時,繼承人可行使繼承恢復請求權,即通過訴訟程序請求法院予以保護,從而使繼承權恢復到繼承開始時狀態的情形。根據繼承法第8條的規定,繼承恢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 爲[[2 年]] 。自繼承人知道或應該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 起[[2 年]] 內,繼承人沒有行使其請求權的,法院不再給予保護,而且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 ||
[[Category:期間]] |
2018年8月9日 (四) 13:59的版本
- 保证期间: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到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 竞业限制之期限:我国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 宣告失踪之法定期间:宣告失踪,要求受宣告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依《民法通则》第20条之规定,该法定期间是从下落不明之日起算2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自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 酌情分得遗产权之行使期限:依法有权酌情分得遗产者,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时,在知道后2年内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 继承恢复请求权之行使期限: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他人侵害时,继承人可行使继承恢复请求权,即通过诉讼程序请求法院予以保护,从而使继承权恢复到继承开始时状态的情形。根据继承法第8条的规定,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内,继承人没有行使其请求权的,法院不再给予保护,而且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