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規: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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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依法行使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職權。 | *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依法行使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職權。 | ||
* 地方性法規都必須依法定程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 * 地方性法規都必須依法定程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 ||
[[Category:中華人民共和國法正式法源]] |
2019年7月5日 (五) 16:27的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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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系指有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其辖区内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之规定,
-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
- 地方性法规都必须依法定程序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