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擔保: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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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日) 02:38的版本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权利人的同意,执行义务人或第三人(即担保人)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而向法院提供担保,由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制度。
制度价值
执行担保制度既能够维护被执行人的利益,又能够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 执行担保制度使履行义务有困难的被执行人通过暂缓执行的方式恢复履行能力,这有利于维护被执行人的利益。
- 在暂缓执行或者执行担保期限届满时,如果被执行人仍然没有履行能力,法院将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这有利于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执行担保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 被执行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 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可靠的担保。
- 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这主要是因为执行担保成立以后,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将被推迟实现,因此是否同意由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应当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 经法院准许。
担保方式
担保的方式,可以是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担保。
- 以财产作担保的,应提交保证书;
- 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应提供担保书,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担保人应具有代为履行或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被执行人或其担保人以财产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担保物的种类、性质,将担保物移交执行法院,或依法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效力
执行担保的效力主要体现为可以暂缓执行。即在暂缓执行期间内,执行程序暂时中止,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以外,申请执行人不得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法院不仅有权决定是否暂缓执行,而且有权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有担保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设立这一期限的目的,主要是根据实践情况,确保执行根据能够真正得到实现,因而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
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暂缓执行后仍不履行义务的,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义务人提供担保的财产或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应以担保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