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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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行政機關行使國家的行政職能,即以國家的名義,由國家強制力量保證進行國家政務的執行活動,具體包括規劃、決策、組織、領導、協調、監督、反饋等。國家行政機關進行行政活動所依據的所有規範即為行政法。 | 國家行政機關行使國家的行政職能,即以國家的名義,由國家強制力量保證進行國家政務的執行活動,具體包括規劃、決策、組織、領導、協調、監督、反饋等。國家行政機關進行行政活動所依據的所有規範即為行政法。 | ||
行政法一般沒有統一、完整的[[行政法典]],而是通過[[憲法]]、[[法律]]和一系列的[[行政法規]]、[[規章]]來體現。其內容主要包括:國家行政機關的組織、任務、職權範圍,行政活動的原則、方法和程序,國家行政機關的監督,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程序和制度,國家行政機關人員的錄用、任免、培養、考核、獎懲等。這些行政法律、法規及規章,作為國家行政機關進行工作的行為準則,調整著國家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與其他行政機關、法人、非法人組織及其他社會組織、自然人之間的關係。 | == 形式 == | ||
行政法一般沒有統一、完整的[[行政法典]],而是通過[[憲法]]、[[法律]]和一系列的[[行政法規]]、[[規章]]來體現。 | |||
== 內容 == | |||
其內容主要包括:國家行政機關的組織、任務、職權範圍,行政活動的原則、方法和程序,國家行政機關的監督,[[ 行政處罰]] 、[[ 行政複議]] 、[[ 行政訴訟]] 的程序和制度,國家行政機關人員的錄用、任免、培養、考核、獎懲等。這些行政法律、法規及規章,作為國家行政機關進行工作的行為準則,調整著國家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與其他行政機關、法人、非法人組織及其他社會組織、自然人之間的關係。 | |||
== 特徵 == | == 特徵 == |
2023年1月22日 (日) 07:44的版本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的行政职能,即以国家的名义,由国家强制力量保证进行国家政务的执行活动,具体包括规划、决策、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反馈等。国家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活动所依据的所有规范即为行政法。
形式
行政法一般没有统一、完整的行政法典,而是通过宪法、法律和一系列的行政法规、规章来体现。
内容
其内容主要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任务、职权范围,行政活动的原则、方法和程序,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程序和制度,国家行政机关人员的录用、任免、培养、考核、奖惩等。这些行政法律、法规及规章,作为国家行政机关进行工作的行为准则,调整著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与其他行政机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特征
行政法与民法的区别表现在:
- 一、主体地位
- 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其主体具有不可替代的属性。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总有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的授权性组织(行政主体),且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另一方是行政管理的对象(行政相对人)。
- 民法调整的则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 二、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
-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大多是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往来也多为等价有偿的。
- 而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总是依据国家行政机关一方的意志,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
- 三、权利的处分
- 四、调整社会关系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