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執行: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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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执行,是指有管辖权的法院遇到特殊情况,依法将应由本法院执行的案件送交有关的法院代为执行。

协助执行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负责执行的法院可以委托当地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直接到当地执行的,负责执行的法院可以要求当地法院协助执行,当地法院应当根据要求协助配合进行查询、冻结查封、调查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等事项,这并不属于委托执行的范畴。

委托手续

委托外地法院代为执行的,委托法院应当发出委托函件。委托函件应当提出明确的执行要求,并附有生效的法律文书。

受委托法院在接到委托函后,如发现委托执行的手续、材料不全,可以要求委托法院补办。委托法院应当在30日内完成补办事项,在上述期限内未完成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委托法院既不补办又不说明原因的,视为撤回委托,受托法院可以经过所在辖区高级法院审批后,将委托材料退回委托法院。

受委托的法院收到委托函后,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并以及时告知委托法院。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法院。

逾期未执结之救济

受托法院在6个月内未能将受托案件执结的,申请执行人有权请求受托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上一级法院应当立案审查,发现受托法院无正当理由不予执行的,应当限期执行或者作出裁定提级执行或者指定执行。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