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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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时 标准工时
特殊工时 不定时工时
综合计算工时
计件工时
非全日制工时
缩短工时
延长工时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简称综合计算工时,亦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系一种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而采用的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而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集中安排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虽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适用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日:

  1.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 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 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如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

实行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履行审批手续,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流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相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从部分企业生产实际出发,允许实行相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工作制度,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过程中不宜再要求企业实行符合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规定。但是,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过程中应要求企业做到以下两点:第一,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采取何种工作方式,一定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第二,对于第三级及其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1天。

延长工作时间的认定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条第1项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条第3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