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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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乃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与义务人通过协议变更执行根据中所确定的履行义务、履行期限以及履行方式的行为。

执行当事人通过协议对权利义务的变更,不是否定执行根据,而是权利人对权利以及权利实现方式的自由处分。

与法院调解之区别

法院调解是在法院主持下当事人双方就权利义务争议的解决达成协议的过程。在执行阶段,执行和解的主体只有双方当事人,法院作为执行机构不能参与和解,法院的职责就是实现权利义务。

生效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没有经过这一程序的,和解不具有法律效力。

和解协议生效后,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法院应终结执行

效力

和解协议尽管也是当事人之间变更权利义务的合意,但与一般程序外的实体协议不同,和解协议是为了实现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而不是为了其他目的所设立权利义务的协议,在性质上属于程序上的协议,因此不具有可诉性,不具备法定的强制执行力,也不能变更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力。

不履行之救济:申请恢复执行

当和解协议不能履行时,只能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原来的执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1第2款规定),而不能针对和解协议提起诉讼。如果允许提起诉讼,必然导致纠纷解决成本的提高,同时会浪费司法资源。

因为和解协议不是执行根据,所以不能在义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以执行和解协议作为执行根据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只能申请恢复执行。

此外,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民事诉讼法还规定,申请执行人是因受欺诈、胁迫方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也可以申请法院回复执行原执行根据,从而撤销和解协议。

法院恢复执行后,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不予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之期限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适用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并可适用中止、中断的情形。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确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当事人在法定的申请恢复执行时效内未提出申请,视为怠于行使权利,不得向法院再行申请执行,也不能以对方当事人违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重新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