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异议之诉
债务人异议之诉,是指债务人对于执行依据所载明的请求权,有消灭或妨碍债权人请求的事由,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排除执行依据的执行力,停止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
执行法院固然应按照执行依据实施强制执行,但执行依据所载明的请求权的存在及其内容有时与执行时实体法上的权利状态并不一致,如执行债权自始即未成立,或已经消灭,或有妨碍其请求的事由等。此际,如按照执行依据执行,虽然程序上合法,但与债权人在执行当时实体上的权利状态不符,而可能侵害债务人的利益。为此,大陆法系国家允许债务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以判决排除该执行依据的执行力。
我国现行法缺乏债务人异议之诉的一般规定,不过《公证法》第40条明确了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作为执行依据的[[|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时,可以就该争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里的“民事诉讼”,即为债务人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