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立法中经常适用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律上可以构成自首或者坦白。自首以“主动投案”为前提条件;原则上,一旦被采取强制措施,即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所指控的罪行,也不再成立自首。[注 1]不过,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则可以构成坦白,并获得一定幅度的从轻处罚。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当庭自愿认罪也是一项独立的从轻量刑的法定情节。[注 2]因此,当庭自愿认罪与自首、坦白制度一起,已经构成一套连续的、有层级的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