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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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工時,即延長工作時間,是指超過標準工作日的工作時間,即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超過40小時。

分類

延長工作時間包括加班和加點。

  • 加班,是指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公休假日從事生産或工作。
  • 加點,是指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日以外延長工作的時間。

限制

爲保證勞動者休息權的實現,勞動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産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例外

特殊情况下,延長工作時間不受勞動法第41條的限制。勞動法規定在下述特殊情况下,延長工作時間不受勞動法第41條的限制:

  1. 發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産安全,或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2. 生産設備、交通運輸綫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産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 在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必須連續生産、運輸或營業的;
  4. 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産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5. 爲了完成國防緊急生産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産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産品緊急任務的;
  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監督檢查措施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組織勞動者加班加點的情况依法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爲分別不同情况,予以行政處罰:

  1. 用人單位未與工會或勞動者協商,强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幷可按每名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每小時罰款100元以下的標準處罰;
  2. 用人單位每日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超過3小時或每月延長工作時間超過36小時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幷可按每名勞動者每超過工作時間1小時罰款100元以下的標準處罰。

加班加點的工資標準

勞動法規定:

  1. 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3.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