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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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性法律,乃普通法律之對稱,是憲法以及起憲法作用的法律文件的總稱。

通常由制憲會議(制憲議會)或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或立法機關)按特定程序或一般立法程序制定與頒佈,規定國家的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國家機構的組織、權限與法律的基本原則,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等根本性問題,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礎,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任何其他法律都不得與之抵觸,故又稱“根本法”或“母法”。

1949年9月頒佈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英國的《大憲章》、《權利法案》、《人身保護法》等,並非憲法,但起著憲法作用,屬憲法性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