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律,乃宪法性法律之对称,系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一般立法程序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通常规定某种主要社会关系或主要社会关系某一方面的行为规则,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性法律。相对于宪法性法律,亦称“子法”。
根据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普通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如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组织等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与通过)与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与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