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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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重婚,乃重婚之一種,謂已有配偶而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者。

是否構成重婚罪之爭議

以往承認事實婚姻,故事實重婚也成立重婚罪,但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事實婚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在事實婚姻能否構成重婚罪的問題上再次產生分歧。

張明楷教授認為,不能因為事實婚姻沒有得到婚姻法的承認,而否認後一種情況構成重婚罪。一方面,事實婚姻是公開以夫妻關係長期生活在一起,這種非法關係的存在,侵犯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為了保護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有必要將事實重婚認定為重婚罪。另一方面,事實婚姻是否有效與事實婚姻是否構成重婚罪並非同一議題;任何重婚罪中至少有一個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要求兩個以上的婚姻關係均有效才構成重婚罪,有自相矛盾之嫌。

陳興良教授也認為,事實婚姻在前述立法形勢下仍可構成重婚罪。理由如下;

  • 從社會危害性上看,事實重婚的社會危害性已經達到了犯罪的程度。
  • 從犯罪構成看,事實重婚符合重婚罪的犯罪構成。
  • 從法律適用看,把事實重婚作為重婚罪的一種犯罪形式不會造成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在立法、司法上的衝突。刑法承認事實婚姻,承認其在一定條件下能構成重婚,即事實重婚,它並不表示刑法承認事實婚姻是合法的、有效的婚姻。

正因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曾在一個批復中指出:「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1月12日國務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佈)發佈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量刑。」

認定

事實重婚與通姦

通姦,是指雙方或一方已有配偶的男女,自願發生不正當的兩性關係的行為。

通姦與事實婚是兩種不同性質的問題,事實婚中男女雙方不僅有共同的性生活,還有共同的經濟生活,是組成家庭的形式與基礎,是以追求永久性的夫妻關係為目的。而通姦僅僅是男女之間自願發生的性行為,時間可長可短,一般沒有共同的經濟生活,也不以夫妻身份同居和共同生活。

通姦行為,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未將其規定為犯罪,它仍屬道德調整範疇,因而要嚴格區分它與事實婚之間的界限。

事實重婚與姘居

此外,還要注意事實婚與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姘居的區別,有配偶之人又與他人姘居的不構成重婚罪罪。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