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要件分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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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要件分类说,是目前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理论的主流学说。

内容

法律要件分类说中最具影响力者为规范说理论,由德国学者罗森伯格所提出,其举证责任分配理论建立在纯粹的实体法规结构的分析之上,主张从法律规范相互之间的关系中去发现分配的原则。他按照法条的措辞、构造以及适用顺序将全部法律规范分为两大类:

  1. 一是发生一定权利的“权利法律规范”,此即基本规范,又称为请求权规范。
  2. 另一类为对立规范,此类法律规范可再分为三种,即权利妨害规范、权利消灭规范、权利受制规范。
    1. 凡于权利发生时,妨害权利的发生效果的规范为权利妨害规范;
    2. 消灭既存权利的规范为权利消灭规范;
    3. 权利发生后,权利人欲行使权利之际,遏制或排除权利使之不能实现者,为权利受制规范。

在此分类基础上,罗森伯格认为,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是:主张权利存在之人,应就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举证,否认权利存在之人,应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权利消灭法律要件或权利受制法律要件的存在事实举证。谁主张相应的事实,谁就应当对该事实加以证明,在该事实真伪不明时,没有能够证明这一事实的一方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主张的权利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其后果就是主张的权利不能成立,通常是败诉。主张上述事实的当事人就应当对其相应的事实加以证明,这就是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只有在这个意义上,“谁主张,谁举证”才能成为一个正确的命题。

影响

罗森伯格的理论后来成为德、日两国民事诉讼理论界影响最大、长期居支配地位的学说。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亦多数以法律要件学说为通说。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律要件分类说又受到了一些应用于损害赔偿诉讼的诸如“危险领域说”“损害归属说”“盖然性说” 等新学说的挑战。

近年来,通过学界对于罗森贝克、汉斯•普维庭、三月章等德日法学名家学说的引介,以及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颁布施行,该说逐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学者所熟识,并且已经被有意识地运用于民事案件的裁决。可以说,法律要件分类说目前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术界的通说。前述《证据规定》在证明责任分配方面正是借鉴了这一理论,将这一理论作为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同时也考虑了具体某些案件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