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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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民诉解释》进一步明确此种情况虽然人民法院应当收集,但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并满足一定条件。这样的规定符合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

条件

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条件是:

实质要件

实质要件方面必须属于以下几种情形之一:

  1. 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2.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3.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形式要件

形式要件方面:

  1. 提出申请的人必须是当事人本人或其诉讼代理人
  2. 须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在程序上还要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3. 符合申请提交的期限。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

法院处理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通知书中应当告知不予准许的决定以及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法院书面申请覆议一次。法院应当在收到覆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

当事人的申请被准许的,法院即按照有关调查的规定对有关证据进行调查和收集。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