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計算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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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計算工時,即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亦稱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係指以標準工作時間為基礎,以一定的期限為週期,集中安排幷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的工時制度。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爲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爲延長工作時間,幷按勞動法第44條第1項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44條第3項的規定支付加班加點的工資報酬。

適用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作日:

  1. 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2. 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制鹽、製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3. 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應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履行審批手續,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幷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流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産、工作任務的完成。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