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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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員,是指用人單位爲降低勞動成本,改善經營管理,因經濟或技術等原因一次裁減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勞動者。

程序

裁員的程序規定爲: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被裁減人員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幷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適用

前提

裁員的法定情形限定爲:

  1. 依照企業破産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 生産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 企業轉産、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對象限制

爲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防止用人單位濫用解除權,法律還規定了禁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第41條裁員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幷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 女職工在孕期、産期、哺乳期的;
  5.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爲保護勞動者的利益,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1. 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 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 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