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罪,是指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爲而爲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行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5條第3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幷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幷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