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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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7年9月11日 (一) 05:56 由 Liulingbowen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罪名,係指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爲而爲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行爲。

該罪名為2009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 》增設。

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5條第3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幷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幷處罰金。

案例

2017年3月1日,東莞人鄧傑威因涉嫌與江志峰通過互聯網銷售「飛越SS」、「影梭雲」VPN翻墻軟件,銷售金額34157.57元,非法牟利約13957.57元,於2016年8月24日被羈押,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日被逮捕。2017年1月9日,廣東省東莞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對鄧傑威提起公訴。2017年3月1日,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最終認定鄧傑威出售的「飛越SS」、「影梭雲」VPN翻墻軟件「可以訪問國內(大陸地區)IP不能訪問的外國網站。」,判處鄧傑威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