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罪名,係指提供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爲而爲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行爲。
該罪名為2009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 》增設。
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5條第3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幷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幷處罰金。
案例
2017年3月1日,東莞人鄧杰威因涉嫌與江志峰通過互聯網銷售“飛越SS”、“影梭雲”VPN翻墻軟件,銷售金額34157.57元,非法牟利約13957.57元,于2016年8月24日被羈押,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日被逮捕。2017年1月9日,廣東省東莞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對鄧杰威提起公訴[1]。2017年3月1日,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最終認定鄧杰威出售的“飛越SS”、“影梭雲”VPN翻墻軟件「可以訪問國內(大陸地區)IP不能訪問的外國網站。」,判處鄧杰威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2]。
參考文獻
-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东一区检诉刑诉〔2017〕71号起诉书.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2017-01-09]
-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1971刑初250号刑事判决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7-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