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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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罪名,係指提供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爲而爲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行爲。

該罪名為2009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 》增設。

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第二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85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一)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

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5條第3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幷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案例

2017年3月1日,東莞人鄧杰威因涉嫌與江志峰通過互聯網銷售“飛越SS”、“影梭雲”VPN翻墻軟件,銷售金額34157.57元,非法牟利約13957.57元,于2016年8月24日被羈押,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日被逮捕。2017年1月9日,廣東省東莞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對鄧杰威提起公訴[1]。2017年3月1日,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最終認定鄧杰威出售的“飛越SS”、“影梭雲”VPN翻墻軟件「可以訪問國內(大陸地區)IP不能訪問的外國網站。」,判處鄧杰威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2]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