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標罪
串通投標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的罪名,係指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利益,情節嚴重,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權益的行爲。
犯罪構成
第二百二十三条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第二百三十一条 |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
構成要件
行為
本罪分爲兩種類型:一是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利益,並且情節嚴重的行爲。相互串通投標的報價,是指投標人私下串通,聯手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以損害招標人的利益或者排擠其他投標者。二是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權益。這裏的串通投標,不限于對投標報價的串通,還包括就報價以外的其他事項進行串通。由于這種行爲的法益侵害重于前一種行爲,故其成立犯罪不以情節嚴重爲要件。由于法條表述的關係,有一種觀點認爲第二種情况仍要求情節嚴重[1]。
在拍賣過程中相互串通的,不成立本罪。
主體
《招標投標法》第8條規定:“招標人是依照本法規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25條規定:“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例如,A公司就一項重大工程招標時,意欲投標的B公司委托C公司代理投標事項。C公司的甲爲了能够使B公司中標,而與A公司中參與管理投標事項的乙串通,乙將其他投標公司的投標報價告訴給甲,甲以最低報價使B公司中標,導致重大工程遭受損失。甲與乙的行爲是否成立串通投標罪?根據前述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只有A公司與B公司分別是招標人與投標人,C公司以及甲與乙都不是招標人與投標人。
但是,張明楷教授認爲,「不能完全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解釋刑法第223條所規定的招標人與投標人」,「應當將刑法第223條中的招標人與投標人,解釋爲主管、負責、參與招標、投標事項的人。這一解釋雖然不符合招標投標法的規定,但符合刑法的規定。符合刑法規定的解釋,不會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其理由如下:
- 刑法規定串通投標罪,是爲了保護招標投標競爭秩序,但並不是只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爲才能侵害招標投標競爭秩序。
- 刑法第231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這表明,刑法第223條所規定的串通投標罪,不僅沒有排除自然人犯罪主體,而且其規定的就是自然人主體。倘若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解釋刑法第223條的招標人與投標人,就意味著自然人不可能成爲串通投標罪的主體,這便違反了刑法的規定。
- 在司法實踐中,串通投標既可能是招標、投標的法人或者單位之間進行串通,也可能是主管、負責、參與招標、投標的人,爲了謀取個人利益,就招投標事項進行串通。倘若將後一種情形排除在串通投標罪之外,必然不利于保護招標投標競爭秩序。
責任要件
本罪的責任形式爲故意,即使爲了防止過分競爭而串通的,原則上也成立本罪。
追訴標準
根據司法實踐,具有下列情形之下的,應當追訴:
- 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 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 中標項目金額在200萬元以上的;
- 采取威脅、欺騙或者賄賂等非法手段的;
- 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2年內因串通投標,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串通投標的;
-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3條與第231條的規定,犯串通投標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參考文獻
- ↑ 參見王作富主編:《刑法分則實務研究》(中),中國方正出版社2010年第4版,第74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