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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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第1款所规定之罪名,系指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之行为。

犯罪构成

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邮政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

主体

本罪为身份犯(加重身份犯),行为主体必须是邮政工作人员,包括邮政部门的干部、营业员、分拣员、投递员、押运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际邮件的出入境、开拆与封发,由海关人员监管,故监管国际邮件的海关人员应视为邮政工作人员,他们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的,也应以本罪论处。

行为对象

行为对象为邮件、电报。邮件,是指通过邮政部门寄递的信件、印刷品、邮包、汇款通知、报刊等。

行为内容

行为内容为在执行职务时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邮政工作人员不具有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一般职务权限,故本罪不属于滥用职权的犯罪,不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换言之,只要行为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实施本罪行为即可构成犯罪。

  • 私自开拆,是指未经合法批准,使邮件、电报内容处于第三者(指发件人与收件人以外的人,包括行为人)可能知悉的状态的一切行为,但不要求第三者已经知悉信件的内容。
  • 隐匿,是指妨害权利人发现邮件、电报的一切行为;
  • 毁弃,是指妨害邮件、电报本来效用的一切行为。

违法阻且事由

根据有权机关的合法指示,扣押有关邮件的,阻却违法性。

责任要件

责任形式为故意,过失造成邮件、电报毁损的,不成立本罪。

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的规定,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本罪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论,从重处罚。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本罪而窃取财物,符合贪污罪犯罪构成的,应以贪污罪论处。张明楷教授认为,该条第2款属于注意规定,而没有将贪污行为拟制为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