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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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8年4月11日 (三) 22:02 由 Liulingbowen留言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 保證期間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到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 競業限制之期限:我國法律規定競業限制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
  • 宣告失蹤之法定期間:宣告失蹤,要求受宣告人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間,依《民法通則》第20條之規定,該法定期間是從下落不明之日起算2年;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自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 酌情分得遺產權之行使期限:依法有權酌情分得遺產者,其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人有權以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在遺産分割時,明知而未提出請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請求時,在知道後2年內起訴的,法院應予受理。
  • 繼承恢復請求權之行使期限:合法繼承人的繼承權受到他人侵害時,繼承人可行使繼承恢復請求權,即通過訴訟程序請求法院予以保護,從而使繼承權恢復到繼承開始時狀態的情形。根據繼承法第8條的規定,繼承恢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爲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應該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內,繼承人沒有行使其請求權的,法院不再給予保護,而且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