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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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補助費,是指在勞動合同期滿後,雙方均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具有補助性質的一定金錢。

與經濟補償金之區別

生活補助費與經濟補償金之主要區別如下:

發放依據
  • 國有企業職工在終止勞動合同時,企業發給的生活補助費是依據《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作出的;
  • 經濟補償金是指在勞動合同解除時,企業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支付給職工一定數額的補償金。
性質
  • 生活補助費具有補助的性質;
  • 經濟補償金具有補償性的性質。
適用條件
  • 生活補助費的適用條件是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
  • 經濟補償金的適用條件是勞動合同的解除。
標準
  • 生活補助費的支付標準按照標準工資計算。標準工資是指企業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所在崗位(職務)相對應的工資標準。
  •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按照工資標準計算。工資標準是指在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