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許可執行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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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

申請執行人許可執行之訴,作為與案外人異議之訴相對的制度,在性質上一般也以形成之訴為通說。

當事人

申請執行人提起訴訟,請求對執行標的許可執行的,應當以案外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申請執行人請求的,應當以案外人和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

起訴

事由

申請執行人許可執行之訴的事由為:申請執行人反對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認為執行標的之實體權利屬於被執行人。

前置程序

申請執行人許可執行之訴的提出,須以執行法院認為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之異議成立,因而裁定對異議標的中止執行為前置程序,因此,申請執行人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未提起訴訟的,就喪失了提起許可執行之訴的權利。

時間要件

申請執行人許可執行之訴須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

方式

申請執行人提起許可執行之訴,起訴可以採取口頭或書面形式。訴狀中列明請求法院判決許可對特定標的物進行強制執行。

效力

申請執行人提起許可執行之訴時,執行法院應裁定中止對該爭議標的物的執行程序,已經實施的執行措施繼續有效。

管轄

申請執行人許可執行之訴由執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轄。

審理

申請執行人許可執行之訴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經審理,理由不成立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理由成立的,根據申請執行人的訴訟請求作出許可執行某特定標的物的裁判。

裁判

法院審理結束,如認為申請執行人許可執行之訴有理由的,應當作出許可執行某特定標的物的判決。

效力

法院認為申請執行人許可執行之訴成立並且判決生效後,執行程序就應繼續進行。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