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许可执行之诉
性质
申请执行人许可执行之诉,作为与案外人异议之诉相对的制度,在性质上一般也以形成之诉为通说。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提起诉讼,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的,应当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请求的,应当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起诉
事由
申请执行人许可执行之诉的事由为:申请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认为执行标的之实体权利属于被执行人。
前置程序
申请执行人许可执行之诉的提出,须以执行法院认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之异议成立,因而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为前置程序,因此,申请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就丧失了提起许可执行之诉的权利。
时间要件
申请执行人许可执行之诉须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
方式
申请执行人提起许可执行之诉,起诉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诉状中列明请求法院判决许可对特定标的物进行强制执行。
效力
申请执行人提起许可执行之诉时,执行法院应裁定中止对该争议标的物的执行程序,已经实施的执行措施继续有效。
管辖
申请执行人许可执行之诉由执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辖。
审理
申请执行人许可执行之诉依通常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请求作出许可执行某特定标的物的裁判。
裁判
法院审理结束,如认为申请执行人许可执行之诉有理由的,应当作出许可执行某特定标的物的判决。
效力
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许可执行之诉成立并且判决生效后,执行程序就应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