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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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之訴,係一種保障實體正當性的救濟方法。

分類

執行異議之訴有債務人異議之訴案外人異議之訴(即第三人異議之訴)和申請執行人許可執行之訴之分:

  • 債務人異議之訴,是指債務人對於執行依據所載的執行債權,主張有足以排除法院強制執行的事由,而請求法院作出該執行依據不得執行的判決;
  • 案外人異議之訴,是指案外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而請求法院作出該特定標的物不得執行的判決;
  • 申請執行人許可執行之訴,是指執行法院認可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之異議後,申請執行人訴請執行法院判決許可執行該特定標的物的訴訟。

此外,《執行解釋》第25、26條還規定了參與分配異議之訴

與類似概念之區別

與審判監督管理程序之區別

不能將執行異議之訴與審判監督程序混為一談。審判監督程序是對已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而再次審理予以糾錯的程序,執行程序中如果發現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而執行異議之訴則是執行當事人、案外人因不當的執行行為受到侵害時,依法提起訴訟以排除法院的強制執行的方法。兩者的目的、作用、內容各不相同,不能相互混淆。

與執行異議之訴之區別

異議之訴與執行異議是兩種不同的執行救濟方法,二者區別如下:

  1. 當事人不同:執行異議可以由債權人、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之訴由債務人或案外第三人提出。
  2. 管轄法院不同:執行異議由執行法院專屬管轄;異議之訴由民事法院(即執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轄。
  3. 異議目的不同:執行異議系對執行程序不服,以撤銷或更正執行行為為目的;異議之訴則以排除強制執行為目的。
  4. 異議原因不同:執行異議的原因在於對執行法院的執行措施方法不服,認為執行程序違法等;異議之訴的原因在於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的事由或就特定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
  5. 裁判程序不同:執行異議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以裁定形式作出;異議之訴為正常的民事審判程序,經過言詞辯論程序以判決形式作出。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