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要件分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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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2018年8月7日 (二) 04:45的版本 →‎Rosenberg的規範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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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要件分类说,是关于证明责任分配标准的一种学说,该学说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一直处于通说地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立法理论和实践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关于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长期以来存在着争论。传统学说有待证事实分类说、法规分类说、法律要件分类说,其中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通说,并被应用于司法实践。20世纪60年代之后,德国学者又提出了危险领域说、盖然性说、损害归属说等新的学说,企图取代或修正法律要件分类说,但仍没有动摇法律要件分类说的通说地位。法律要件分类说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一直处于通说地位,对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立法理论和实践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法律要件分类说主张,应根据实体法所规定的法律要件事实的不同类别来分配证明责任。该说总的分配法则是:主张存在权利或其他法律效果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权利或法律效果的发生所必须具备的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

Rosenberg的规范说

法律要件分类说中,又有几种不同的观点,其中最具代表性且最有影响力者为“规范说”理论,由德国学者罗森伯格(Rosenberg)所提出,其举证责任分配理论建立在纯粹的实体法规结构的分析之上,主张从法律规范相互之间的关系中去发现分配的原则,他按照法条的措辞、构造以及适用顺序将民事实体法规范分为两大对立的规范:

  1. 一是权利发生规范,即能够引起某一实体权利发生的规范。这类规范又称为基本规范、请求权规范、通常规范。
  2. 二是与权利发生规范对立的规范,其中又可分为以下三种规范:
    1. 权利妨碍规范,是指在权利欲发生之时,便与之对抗,使之不得发生的规范。例如,关于当事人主张受欺诈、胁迫而使民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的规范等。
    2. 权利消灭规范,是指权利发生之后,能够引起权利消灭的规范。例如,关于债务已履行(清偿)、抵销、债务免除的规范等。
    3. 权利排除规范,又称为权利受制规范,是指权利发生之后,在权利人行使权利之时发生对抗作用,而将该权利排除的规范。例如,消灭时效等。

在对实体法规范作上述分类的基础上,罗森贝克提出的分配证明责任的标准是:凡主张权利存在的人,应当对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否认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就权利妨碍、权利消灭或权利受制的法律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谁主张相应的事实,谁就应当对该事实加以证明,在该事实真伪不明时,没有能够证明这一事实的一方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主张的权利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其后果就是主张的权利不能成立,通常是败诉。主张上述事实的当事人就应当对其相应的事实加以证明,这就是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只有在这个意义上,“谁主张,谁举证”才能成为一个正确的命题。

影响

罗森伯格的理论后来成为德、日两国民事诉讼理论界影响最大、长期居支配地位的学说。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亦多数以法律要件学说为通说。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律要件分类说又受到了一些应用于损害赔偿诉讼的诸如“危险领域说”“损害归属说”“盖然性说” 等新学说的挑战。

近年来,通过学界对于罗森贝克、汉斯•普维庭、三月章等德日法学名家学说的引介,以及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颁布施行,该说逐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学者所熟识,并且已经被有意识地运用于民事案件的裁决。可以说,法律要件分类说目前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术界的通说。前述《证据规定》在证明责任分配方面正是借鉴了这一理论,将这一理论作为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同时也考虑了具体某些案件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