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犯
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則所規定的,必須由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的犯罪。
類型
在我國,必要的共犯包括三種情形:
對向犯
- 主條目:對向犯
對向犯,即對立的犯罪,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對向的行為為要件的犯罪。對向犯分三種情況:
聚眾共同犯罪
- 主條目:聚眾共同犯罪
聚眾共同犯罪,是由首要分子組織、策劃、指揮眾人所實施的共同犯罪。
集團共同犯罪
- 主條目:集團共同犯罪
集團共同犯罪,簡稱集團犯罪,是指三人以上有組織地實施的共同犯罪。實施犯罪的集團組織,稱為犯罪集團。因此可以說,集團犯罪是犯罪集團實施的共同犯罪;認定集團犯罪的關鍵在於認定犯罪集團。
集團共同犯罪既可能是必要的共犯,也可能是任意的共犯。例如,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屬於必要的共犯,直接根據分則規定的法定刑處罰各種參與人。集團性的殺人、集團性的搶劫等,則是任意的共犯;在處罰任意的集團犯罪的各種參與人時,必須適用刑法總則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