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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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2018年11月28日 (三) 03:52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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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則所規定的,必須由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的犯罪

類型

在我國,必要的共犯包括對向犯、聚眾共同犯罪與集團共同犯罪三種情形其中,集團共同犯罪即可能是必要共犯,也可能是任意共犯。

對向犯

對向犯,即對立的犯罪,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對向的行為為要件的犯罪。對向犯分三種情況:

  1. 雙方的罪名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
  2. 雙方的罪名與法定刑都不同,如賄賂罪中的行賄罪受賄罪
  3. 只處罰一方的行為,即片面的對向犯,如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只處罰販賣者,不處罰購買者。

聚眾共同犯罪

聚眾共同犯罪,是由首要分子組織、策劃、指揮眾人所實施的共同犯罪

集團共同犯罪

集團共同犯罪,簡稱集團犯罪,是指三人以上有組織地實施的共同犯罪。實施犯罪的集團組織,稱為犯罪集團。因此可以說,集團犯罪是犯罪集團實施的共同犯罪;認定集團犯罪的關鍵在於認定犯罪集團。

集團共同犯罪既可能是必要的共犯,也可能是任意的共犯。例如,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屬於必要的共犯,直接根據分則規定的法定刑處罰各種參與人。集團性的殺人、集團性的搶劫等,則是任意的共犯;在處罰任意的集團犯罪的各種參與人時,必須適用刑法總則的規定。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