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短工作时间
工时 | 标准工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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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时 | 不定时工时 | |
综合计算工时 | ||
计件工时 | ||
非全日制工时 | ||
缩短工时 | ||
延长工时 |
缩短工作时间,简称缩短工时,系指根据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形下实行的工作时间少于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工时制度,即劳动者每天工作的时数少于8小时或者每周工作的时数少于40小时,主要适用于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劳动者。
1995年劳动部《〈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适用
缩短工作日适用于:
- (1) 从事特定工作岗位的劳动者。
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和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的劳动者,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应少于8小时。如:
- 煤矿井下作业实行四班6小时工作制;
- 纺织企业实行“四班三运转”的工时制度;
- 从事有毒害作业的劳动者,根据生产的特点条件可以实行“三工一休制”,即工作3天休息1天,也可以实行每日工作6小时或7小时工作制,还可以实行“定期轮流脱离接触”制,即工人每年轮流脱离原作业岗位一定的时期,脱离期满后回原岗位工作;
- 建筑、冶炼、地质勘探、森林采伐、装卸搬运等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行业,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实行不同形式的缩短工作时间。
- (2)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
夜班工作是指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在实行三班制的企业,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其日工作时间比标准工作时间缩短1小时,同时按照规定发给夜班津贴。
- (3)在哺乳期工作的女职工。
哺乳时间是指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哺乳不满一周岁的婴儿所占用的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 (4)# 未成年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