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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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年以後清王朝實行“新政”。1905年清廷提出“仿行憲政”,派遣以載澤為首的五大臣赴歐洲、日本等地考察各國憲政,史稱“五大臣出洋”。同年,為表示朝廷對立憲之事的慎重,仿照日本“明治維新”設立考察政治館的先例,設立憲政編查館,專責從事憲政準備工作。1906年8月,五大臣“考察”完成後回國,向慈禧上奏的密摺中認為“以今日時勢言之,立憲之利最重要者三端”:“一曰皇位永固;二曰外患漸輕;三曰內亂可彌。”1906年9月1日(光緒三十二年七月十三日)清廷以光緒皇帝的名義頒佈《預備立憲上諭》,以“大權統於朝廷,庶政公諸輿論”為立憲根本原則。隨後進行官制改革,宣佈仿照資產階級國家“三權分立”原則“更定官制”,使司法與行政分離,一改幾千年來司法行政合一的體制。

1908年8月27日公佈了“預備立憲”計劃——《欽定逐年籌備事宜清單》:確定1908年至1916年,以9年為“預備立憲”期限。制定實施刑律民律商律刑訴律民訴律法典。宣佈從1917年始行憲政。這顯然是以“預備”為藉口,緩和國內外矛盾。其實質所要謀求的目的,正如孫中山先生所說:這是清廷“謀中央集權,拿憲法作愚民的工具”。1909年各省設立諮議局,1910年成立資政院, 1911年11月匆匆發佈《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但也未挽回頹局,“預備立憲”即告破產。

“預備立憲”活動中,諮議局與資政院的設立及《欽定憲法大綱》和“十九信條”的頒佈最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