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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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是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其并非市场经济的产物,而是政府干预在住房市场中的体现,是政府为解决中低收入群体居住问题而大规模建造的保障性住房。[1]

特征

与普通商品住房之区别

经济适用住房不同于普通商品住房,差异有二:其一为身份性,即经济适用房是对于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主体的安置。其二为政策性,即经济适用房的市场价值受到政策影响较大,如政府优先回购、补缴土地收益、禁止上市交易等。其中,身份性与房屋的所有权权属相联系,而政策性与房屋的价值相联系。[2]

参考文献

  1. 孙国鸣.离婚纠纷法律精解判例分析与诉讼指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131页.ISBN 978-7-5093-3816-2
  2. 孙国鸣.离婚纠纷法律精解判例分析与诉讼指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131页.ISBN 978-7-5093-38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