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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獨立,亦稱獨立審判,係指對訴訟案件進行審判的權力由司法機關或司法人員獨立行使,不受任何機關或個人干涉的原則。
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1954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立了人民法院獨立審判,只服從法律的審判原則。1975年、1978年的憲法沒有規定這項原則,1982年憲法又重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