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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係民事活動中當事人以自己的意志決定民事事項的原則。
自願原則主要體現在:
- 民事當事人在遵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既可以依自己的意志決定是否參與某種法律關係,與何人建立法律關係,又可以協商相互間的權利義務,自由選擇行為方式等。這些民事行為都具有法律效力。
- 當事人對自己決定的事項負有責任,但僅限於依自己的真實意思作出的行為負責。不是當事人依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對其後果可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