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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納金,係指稅務機關對逾期未繳納稅款的納稅人依法加收的一種款項,係對違反稅法的納稅人的一種經濟制裁。
滯納金體現了稅法的強制性。根據我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納稅人未按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的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法定比率的滯納金。
滯納金屬一種行政處罰措施,故不同於刑罰的罰金。也不同於稅收罰款,它具有利息的性質,不是按次計算,而是按逾期繳納的期限計算。
計算
滯納金取決於滯納稅款、滯納金比率和滯納單位期限,其公式為:
滯納金=滯納稅款×滯納金比率×滯納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