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之单方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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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之单方解除,与劳动合同之协议解除相对,系指享有单方解除权的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解除劳动合同。所谓单方解除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而单方决定解除合同的权利。

分类

按是否需要预告

单方解除按照行使单方解除权是否需要预告,可分为单方预告解除和单方即时解除。

  • 单方预告解除,即经预先通知对方当事人后才可单方解除合同;
  • 单方即时解除又称无须预告解除,即在通知对方当事人的当时就可单方解除合同。

按单方解除权行使主体

按照行使单方解除权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劳动者单方解除(通常称辞职)和用人单位解除(通常称辞退或解雇)。对于不同形式的单方解除,法定要求有所不同:

  • 劳动者单方解除(通常称辞职),一般只对即时辞职规定条件,而对预告辞职则不规定条件。申言之,劳动者可以无条件地预告辞职,但即时辞职则要受一定条件限制。
  • 用人单位解除(通常称辞退或解雇),则严格限制辞退,即要求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的情况下方可辞退劳动者。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还可分为单个辞退(又称单个解雇)和裁员(又称集体辞退或集体解雇)。
    • 单个辞退,即用人单位单个地辞退某个劳动者,此为辞退的一般形式。
    • 裁员,即用人单位批次地辞退一定数量的劳动者。裁员因其对就业和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大于单个辞退,各国立法都将其事由限定于严重的经济原因(故被称为经济性裁员),并规定更为严格的特别程序和条件。

行使

立法要求,当事人应当以要式行为行使其单方解除权。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