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之单方解除
劳动合同之单方解除,与劳动合同之协议解除相对,系指享有单方解除权的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解除劳动合同。所谓单方解除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而单方决定解除合同的权利。
与协议解除之区别
- 主条目:劳动合同协议解除与单方解除之区别
劳动合同的协议解除与单方解除的区别主要在于:
- 一、所体现之意志
协议解除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解除,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实际上是以一个新的合同替代了原先的合同;单方解除则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对当事人合同自由的干预,实际上是由国家意志代替了当事人意志。[注 1]
- 二、所受限制
协议解除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法律推定其符合双方利益,并不对任何一方的行为实施限制。而单方解除却是由一方当事人单方行使解除权的意志行为,并不与对方协商以征得其同意,法律推定其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存在不顾及他方利益或者损害他方利益的可能。单方解除不当,就会破坏合同效力,损害对方权益。故需要对单方解除行为实施限制。
分类
按是否需要预告
单方解除按照行使单方解除权是否需要预告,可分为单方预告解除和单方即时解除。
按单方解除权行使主体
按照行使单方解除权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劳动者单方解除(通常称辞职)和用人单位解除(通常称辞退或解雇)。对于不同形式的单方解除,法定要求有所不同:
- 劳动者单方解除(通常称辞职),一般只对即时辞职规定条件,而对预告辞职则不规定条件。申言之,劳动者可以无条件地预告辞职,但即时辞职则要受一定条件限制。
- 用人单位解除(通常称辞退或解雇),则严格限制辞退,即要求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的情况下方可辞退劳动者。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还可分为单个辞退(又称单个解雇)和裁员(又称集体辞退或集体解雇)。
行使
立法要求,当事人应当以要式行为行使其单方解除权。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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