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之協議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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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之協議解除,與單方解除 相對,係指勞動合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而解除。

立法對這種解除方式一般不規定條件,只要求解除合同的合意在內容、形式、程序上合法即可。

分類

勞動合同之協議解除,可進一步劃分為勞動者提議的協議解除和用人單位提議的協議解除,二者有是否給予經濟補償的差異。

與單方解除之區別

勞動合同的協議解除與單方解除的區別主要在於:

一、所體現之意志

協議解除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而解除,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實際上是以一個新的合同替代了原先的合同;單方解除則由法律直接規定解除的條件和程序,體現了國家公權力對當事人合同自由的干預,實際上是由國家意志代替了當事人意志。[注 1]

二、所受限制

協議解除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自願,法律推定其符合雙方利益,並不對任何一方的行為實施限制。而單方解除卻是由一方當事人單方行使解除權的意志行為,並不與對方協商以徵得其同意,法律推定其基於自身利益考慮,存在不顧及他方利益或者損害他方利益的可能。單方解除不當,就會破壞合同效力,損害對方權益。故需要對單方解除行為實施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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