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之協議解除
勞動合同之協議解除,與單方解除 相對,係指勞動合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而解除。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我國勞動法對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實體、程序上的限定條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序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該解除行爲有效。但如果是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動議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分類
勞動合同之協議解除,可進一步劃分為勞動者提議的協議解除和用人單位提議的協議解除,二者有是否給予經濟補償的差異。
與單方解除之區別
- 主條目:勞動合同協議解除與單方解除之區別
勞動合同的協議解除與單方解除的區別主要在於:
- 一、所體現之意志
協議解除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而解除,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實際上是以一個新的合同替代了原先的合同;單方解除則由法律直接規定解除的條件和程序,體現了國家公權力對當事人合同自由的干預,實際上是由國家意志代替了當事人意志。[注 1]
- 二、所受限制
協議解除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自願,法律推定其符合雙方利益,並不對任何一方的行為實施限制。而單方解除卻是由一方當事人單方行使解除權的意志行為,並不與對方協商以徵得其同意,法律推定其基於自身利益考慮,存在不顧及他方利益或者損害他方利益的可能。單方解除不當,就會破壞合同效力,損害對方權益。故需要對單方解除行為實施限制。
注釋
- ↑ 在民事合同法中單方解除權既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也可以由法律規定,所以還有約定單方解除權與法定單方解除權之分;而勞動合同法中,單方解除權則一般不由當事人約定或者用人單位單方決定,而只由法律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