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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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即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係指勞動者主動終止勞動法律關係的行為。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

類型

預告辭職

預告辭職,即勞動者履行預告程序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兩種情形:

  1. 一般預告辭職,即一般情形下,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 試用期內預告辭職,即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即時辭職

隨時通知即時辭職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 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 因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無須通知即時辭職

在用人單位有危及勞動者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情形時,勞動者有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