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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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之解除 協議解除 勞動者提議之協議解除 無補償
用人單位提議之協議解除 有補償
單方解除 辭職 預告辭職 一般預告辭職
  • 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
無補償
試用期內預告辭職
  • 提前3日通知
即時辭職 隨時通知即時辭職
  1.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 因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有補償
無須通知即時辭職
  1.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2. 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
辭退 即時辭退 過錯性辭退
  1.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2. 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 因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5.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無補償
經試用不合格而即時辭退
  •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預告辭退 一般預告辭退
  1.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有補償
裁員
  1. 依照企業破産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 生産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 企業轉産、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