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解除勞動合同
- 勞動合同之解除與補償
分類 | 適用情形 | 經濟補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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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之解除 | 協議解除 | 勞動者提議之協議解除 | 無補償 | |||
用人單位提議之協議解除 | 有補償 | |||||
單方解除 | 辭職 | 預告辭職 | 一般預告辭職 | 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 | 無補償 | |
試用期內預告辭職 | 提前3日通知 | |||||
即時辭職 | 隨時通知即時辭職 | (1) 用人單位未依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 (2)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
有補償 | |||
無須通知即時辭職 | (1)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 (2) 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 | |||||
辭退 | 即時辭退 | 過錯性辭退 | (1)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2) 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
無補償 | ||
經試用不合格而即時辭退 |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 |||||
預告辭退 | 一般預告辭退 | (1)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之工作。 (2)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
有補償 | |||
裁員 | (1) 依照企業破産法規定進行重整; (2) 生産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