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工死亡
非因工死亡,与因工死亡相对,系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工作以外的原因发生死亡。
死因及影响
实践情况中,非因工死亡原因多样,有患病、交通事故、自杀、意外事故、醉酒、吸毒、寻衅滋事等情况。根据行为人是否涉嫌违法或犯罪来分类,因病死亡、交通事故中因他人原因受害死亡、因意外事故而死亡等涝动者的行为不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而因醉酒、吸毒、寻衅滋事而死亡,劳动者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在劳动者没有违法犯罪行为而导致死亡的情况下,其亲属应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但在劳动者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而导致死亡的情况下,其亲属不应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因为法律保护合法正当的利益,保护奉公守法的劳动者的利益,不保护违法犯罪的劳动者的利益。“任何人不能从违法行为中获利”。如果劳动者因违法犯罪行为导致死亡后,法律支持了其亲属要求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的请求,等同于变相支持了违法犯罪行为。2000年2月18日,原劳动部在给辽宁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自杀身亡能否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的覆函》中明确规定:属畏罪自杀的不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
非因工死亡待遇
非因工死亡为因不符《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法定工伤情形,其亲属不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因工死亡相关赔偿待遇。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非因工死亡待遇主要包括: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社会保险法》第17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相比较,地方行政规章对非因工死亡待遇的规定更加具体广泛,且对有关待遇标准具有逐年调整的特点。比如,有的地方政府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丧葬费、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基础上,增加了按月支付供养直系亲属困难补助金的待遇,且补助标准按照当地生活水平不断调整提升,保障内容也更加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