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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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是指法院的執行組織依照法定的程序,對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內容,以國家的強制力爲後盾,依法採取強制措施,迫使義務人履行義務的行爲。

條件

執行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 執行以生效法律文書爲根據;
  2. 執行根據必須具備給付內容;
  3. 執行必須以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無故拒不履行義務爲前提。

原則

執行的原則,是指指導執行制度和執行活動的原則,它既是立法工作中的指導原則,又是司法活動的指導原則。根據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和民事執行的特點,執行應當遵循如下原則:

  1. 執行必須以生效的法律文書爲根據。執行必須以法定機關製作的、發生法律效力並有明確的權利義務主體和給付內容的法律文書爲依據。
  2. 執行標的有限原則。執行的對象只能是被執行人的財産或行爲,不能對被執行人的人身採取執行措施。
  3. 法院執行與有關單位、個人協助執行相結合的原則。
  4. 申請執行與移送執行相結合的原則。
  5. 強制執行與說服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6. 依法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與適當照顧被執行人的利益相結合的原則。法院執行法律文書既要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又要考慮義務人生活和生産的必需。

根據

執行依據,亦稱執行根據,係指執行機關能夠據以執行法律文書,是由有關機構依法出具的,載明債權人享有一定債權,債權人可據以請求執行的法律文書。根據法律文書製作者的不同,執行依據可分為兩種類型:一是法院製作的法律文書,包括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等;二是法律規定由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管轄

執行管轄,是指法院辦理執行案件的權限和分工,即執行根據具體應由哪一個法院執行。確定執行管轄,應當以執行方便和經濟爲首要原則,以保障當事人的權利能夠快速、經濟地得以實現。

判決裁定

根據2012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産部分,由第一審法院或者與第一審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産所在地法院執行。同時,根據司法解釋,申請執行人向被執行的財産所在地法院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供該法院轄區有可供執行財産的證明材料。當事人可以向被執行的財産所在地法院申請執行,對於保護當事人的權益和方便法院執行都具有積極的意義。

調解書

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如果需要執行,也應由第一審法院或者與第一審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産所在地法院執行。

支付令

發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和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由製作執行根據的法院或同級的被執行財産所在地法院負責執行。

其他法律文書

法律規定的由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人的財産所在地法院執行。所謂其他法律文書,包括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和行政處理決定書處罰決定書

機構

執行機構,是指法院內部設置的負責執行工作、實現執行任務的專門職能機構。 根據修訂後的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各級法院根據需要,都可以設立執行機構——執行庭或執行局。執行機構的成員主要是執行員書記員,採取重大措施時,還應有司法警察參加。

申請

申請執行,是指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根據生效的法律文書,在對方拒不履行義務的情況下,可以向有管轄權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是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重要權利。 當事人申請執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 有以給付為內容的執行依據;
  2. 執行依據已經生效;
  3. 已過執行執行依據的清償期限,債務人逾期不履行或拒絕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4. 申請執行人必須是執行依據確定的權利人或合法繼承、承受該權利的繼受人;
  5. 向有執行管轄權的法院提出;
  6. 申請執行時效內提出。

債權人申請執行,應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證件:

  1. 書面申請執行書。寫明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以及申請執行人所瞭解的被申請人的財產狀況。
  2. 作爲執行依據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3. 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
  4. 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
  5. 申請執行人向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供該人民法院轄區有可供執行財產的證明材料。
  6. 其他應當提交的文件或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