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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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薪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打包约定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资及加班费的一种工资分配方式。包薪制多见于加班安排较多且加班时间相对固定的行业。

立法

广东省最早通过地方司法指导意见承认了包薪制工资的有效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8年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该规定言下之意在于,如果双方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包含了加班工资是可以接受的,纵使无书面约定,另有证据证明亦可。此即为包薪制。

继而,2009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对包薪制工资的有效性作了更为具体的判断办法。该意见第74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工资中注明“已包含加班工资”、实行“月薪”制或虽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和加班工资的,劳动者的时薪为:时薪=约定工资÷(21.75天×8小时+约定包含在工资中的平时加班时间小时数× 150%+约定包含在工资中的休息日加班时间小时数× 200%+约定包含在工资中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小时数×300%)。如按此方法计算出的劳动者时薪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则该约定为无效。劳动者的工资应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为加班工资,加班工资以最低工资标准按法律规定标准计算。

2010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也采纳了广东省的裁审规则,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北京高院民一庭对关于追索“加班费”等案件的意见》)

2021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在联合发布的第二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案例4中指出:“虽然用人单位有依法制定内部薪酬分配制度的自主权,但内部薪酬分配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须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存在以实行包薪制规避或者减少承担支付加班费法定责任的情况。实行包薪制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工资,同时按照国家关于加班费的有关法律规定足额支付加班费。”

批评

在劳动仲裁与法院能动解释立法的格局下,倍数式加班工资补偿功能的“威慑力”大为降低。用人单位多将最低工资标准,而非正常工作时间所获得的工资报酬,约定为加班费计算基数,从而减少加班工资的数额。包薪制更是进一步弱化加班工资立法的效力,改变了加班工资依据加班时间数量给付的本质,转成为一次性固定给付,使得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与加班工资变得难以区分。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进一步降低了超时加班的工资补偿义务,增加了违反工时基准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