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回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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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回轉,是指在執行完畢後,原據以執行判决書裁定書或其他法律文書因確有錯誤而被依法撤銷,對已被執行的財産,法院重新采取措施,使其恢復執行程序開始前的狀態。

執行回轉是民事執行中一項必要的補救性制度,其確立的意義在于糾正因生效法律文書錯誤而造成的執行失誤,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前提條件

發生執行回轉的前提是原來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此種撤銷情形,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包括:

  1. 法院製作的判决、裁定、調解書在執行完畢後,依審判監督程序被撤銷;
  2. 法院製作的先予執行裁定在執行完畢後,被後續的生效判决所撤銷;
  3. 其他製作的法律文書在執行完畢後,被製作機關及其上級機關或法院依法撤銷。

執行回轉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1. 必須具有對原已作爲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作出明確否定的新的法律文書。
  2. 必須是原生效的法律文書已由法院按照執行程序執行完畢,原執行程序已經終結。
  3. 必須是根據新的法律文書已經獲得執行所得的人不存在取得財産權利的根據,而又拒不返還其所得財産的。

程序

原執行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啓動執行程序,重新立案,並依法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産的人返還已被執行的財産,拒不返還的,强制執行。如果原物無法返還的,應以同等數量和質量的種類物返還,或予以折價返還。